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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O9001体系认证获证企业须知
1 认证/注册的批准、保持、扩大、缩小、暂停和撤销
1.1 被审核方通过评审并按期完成对“不符合项”的纠正措施后,将由中心主任决定是否批准授予证书,并报国家认可委备案。
1.2 申请方在获得认证注册后,应制定程序,确保向本中心提供包括组织机构的重大变更,管理者代表的变动,质量手册的重大变更,重大质量事故,认证文件和标志的使用等组织的*新信息。
1.3 在证书有效期内,获证企业的认证产品范围需要扩大或缩小,应向中心提出申请。
1.4 在证书有效期内,超过*近一次现场评审12个月还不愿接受监督检查的获证企业,或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质量体系功能下降,或因对不符合项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而重复发生不符合项,则将暂停获证企业使用认证证书。
1.5 若发生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停产1年或未交纳应付的费用等情况,认证证书将暂停使用。
1.6 有证据证明持证机构生产假冒、伪劣产品,中心将废止其认证证书的使用。
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
2.1 被审核方获得认证证书后,可使用认证证书进行宣传、广告等促销活动,但不能超出认证范围,也不能超期使用。
2.2 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可明确说明,生产该产品的质量体系通过了依据GB/T19001-2008 (idtISO9001:2008)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。
2.3 认证证书不证明获证组织生产的产品经过质量或安全认证合格,不能在产品上使用或可能被理解为产品合格的方式使用。
3 监督和复评
3.1 被审核方在取得认证证书6个月后,12个月以内应接受北京航协认证中心的首次监督检查,以后每年l次,每次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。
3.2 证书有效期3年,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,持证组织应向中心申请复评,复评合格后更换新的证书。
3.3 持证组织在监督检查和复评中,应按本须知2做好配合工作和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4 申诉、投诉和争议
4.1 被审核方/申请方对认证中心受理认证申请决定,初次评审、监督检查和复评结论以及中心作出的认可批准和暂停、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持有异议时,可提出申诉。申诉时限为相应认可决定或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。
4.2 被审核方/申请方对中心派出的审核组的工作质量、审核人员和中心工作人员的道德、行为、能力以及中心与认证有关的工作有疑义时,均可提出投诉或争议。投诉和争议的时限为相关事项发生后的3个月内。 |